乡镇府的镇长违法为何无人管?
提问于2008-04-07 11:33:05 问题已经过期
我们当今社会讲应该是法制社会、和谐社会吧?可作为一个乡镇的镇长他能否擅自侵犯他人住宅,并将业主的财物洗动一空,使一老人无家可归,而且当地司法机关及上级部门也不予以处理。难道这就是我们国家所提倡的法制社会、和谐和社会吗?案情简介:我是位具有近50年党龄的老太婆,叫王云兰,是江西省乐安县农业银行的遗嘱,在乐安县公溪镇农行宿舍一住有30余年,由于身体原因,近两年常在县城儿女家中过日。可在2007年9月19日我在公溪的住房却被公溪镇长陈小龙带人破门而入,并将室内财物洗劫一空,室内一遍狼籍,我的财物至今也不知在何处。他们为何要这样做呢?其原因是说我居住的宿舍农行买给了公溪镇政府,可我并不知道宿舍被买,农行事前没有告知我,按理说我们住房户对其住房应该说具有“优先购买权”,反过来就是这房子你政府买过去了,也不能违法破门吧?他们应该走法律程序,所以说有些事是“官迫民闹”,并不是老百姓“无理取闹”!我是名老党员,受党教育多年,是讲文明、讲理、讲组织的,我也相信我们的党能依法办事,否则我早也打着横幅进省、进京上访去了。大家说,我现在该怎么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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